近日,筠连县法院巡司法庭成功调解两起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案件,真正达到了案结事了人和的良好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。
案件一:
2024年9月,原告王某向被告甲保险公司投保了《综合意外伤害险》,保险期限1年,约定疾病住院医疗费保险限额1万元。同年10月23日,原告突发双下肢胀痛,遂前往医院就诊,经医院诊断为:大隐静脉曲张,下肢静脉功能不全。原告当日即办理住院治疗,于同年10月29日出院,产生医疗费1.6万余元,除去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外,原告自行承担了1.1万余元。原告认为该次疾病发生于保险期间内,被告应承担保险责任,在保险金额内全额赔付原告1万元。该保险公司则认为,根据保险合同约定,应按60%比例赔付原告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。因双方未就理赔事宜协商一致,王某将甲保险公司诉至法院。
案件二:
2020年11月,原告韦某向被告乙保险公司投保了某险种的保险,保险期满日为2040年11月19日,约定意外伤害费用补偿医疗保险金额1万元,住院津贴200元/天。2023年7月21日,原告韦某在家中不慎摔伤,后前往医院检查并住院治疗29天。原告韦某认为,该保险公司应按保险合同约定,赔付原告医疗费1万元,住院津贴5800元。但该保险公司审查原告韦某的理赔资料后认为,原告韦某系由于腹痛、胆囊结石等自身疾病住院,非因保险事故住院,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。因理赔未果,韦某遂将乙保险公司诉至法院。
受理两起案件后,承办法官通过电话分别与两起案件的当事人取得联系,了解核实案情,但由于两名原告情绪均比较激动,未能开展调解工作。时间来到开庭当日,考虑到两起案件事实比较清楚,争议不大,有调解空间,为实质化解双方矛盾纠纷,承办法官在征得原、被告同意后组织进行庭前调解。调解中,承办法官结合双方的实际利益,兼顾公平原则提出了一个合理的调解方案。最终,在承办法官的不懈努力下,促成两起案件当事人均自愿达成调解协议,纠纷得以妥善化解。
近年来,筠连县法院始终站稳人民立场,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,主动延伸审判触角,坚持“调解优先、调判结合”的工作思路,真正做到为人民群众办实事、办好事,切实增强人民群众幸福感。